问题 | 株洲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行政区划的调整,株洲市原有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和征收范围已不适应新的要求,在执行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矛盾。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的要求,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相关工作人员走访企业和相关单位听取意见后,制定了调整方案。 原有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分7级,每平方米分别是2、3、4、6、8、12、16元。新的调整方案明确,株洲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为5个,税额标准分别为每平方米7级6元、6级8元、5级12元、4级16元、3级20元。各县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也进行相应调整。 一、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谁? 在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地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纳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和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哪些情况可以减免土地使用税? 1、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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