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与落实,其行政执法的执法依据除以上所述外,还有《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但主要是围绕行业法律《动物防疫法》开展执法工作。养殖场(户)是安全动物源性食品的生产者和提供者,是动物健康和食品安全责任的承担者。养殖场业主应为动物防疫的第一责任人,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明确了谁是动物防疫的责任主体后,应按照免疫程序做好强制性免疫工作,并按要求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适时监测免疫抗体效价。按照程序实施免疫,建立起每个养殖场独立的防疫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养殖者在承担责任的同时,畜禽疫病防控到位,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