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当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场所有 |
释义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开办以上四类场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和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需要材料如下: 1、申请人填写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法人代表证明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饲养场所在地用地证明复印件; 4、经营加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承租协议复印件; 5、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防治人员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证或结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每人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每人1份; 6、有关动物防疫制度书面材料; 7、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四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间应当保持一定的距离,其选址应当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道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保持一定距离。 前款所列场所选址,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估确认。具体评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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