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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手术伤口感染细菌是医疗过错吗
释义
    手术伤口感染细菌是医疗过错么
    判断术后感染是否属于医疗过错需要根据具体案例来判断。如果出现感染的原因是因为患者粗心大意或者不遵守医嘱,这类情况就不属于医疗过错。但是,如果术后感染的原因是因为医生的操作失误,那么,这类情况就属于医疗过错了。
    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
    长期以来,医疗责任的认定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而医疗过错的存在与否又是认定医疗责任的关键。本文拟对认定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参考因素以及患者承诺对认定医方过错的影响等相关问题展开讨论,以求抛砖引玉。
    术后伤口感染
    1、一些严重的皮肤(特别是足部)和眼的穿透伤以及污染材料(猪心瓣膜,乳房植入物,骨蜡)的病例可有偶发分枝杆菌复合群的感染。治疗通常为广泛清创和清除异物。
    2、创伤造成各种不同形式的伤口,如裂伤、割伤、刺伤、盲管伤、穿通伤等,会引起不同类型的感染,其感染的程度与伤口的大小、深浅、污染程度等密切相关。轻度感染的伤口仅出现红、肿、热、痛的局部症状。感染较严重者除伤口出现明显的局部症状外,还会出现高热、昏迷等全身性中毒症状。
    3、创伤后感染可发生在软组织,也可发生在肺、泌尿系统、骨骼部位,可以是非特异性的化脓性细菌感染,也可形成特异性的细菌感染,如破伤风、气性坏疽。
    4、创伤后化脓性感染是创伤感染中较为常见的病症。其中创伤由伤口引起软组织和骨关节的感染最为常见;其次为创伤卧床时间较长而引起的并发感染,如褥疮、肺炎、尿路感染等。感染影响了组织的修复、伤口的愈合和骨的连接,甚则威胁患者的生命,应及时治疗和积极地预防。
    医疗过错的分类
    1、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
    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
    2、这个标准就是“医疗水准”。即,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在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日本有判决认为,医疗水准是一种已具备专家相应能力的医师,尽其钻研义务、转诊义务、说明、劝告义务的一个前提标准。以“医疗水准”作为判断医疗纠纷中医师或医院过错的标准,已是日本学说及审判实务上的共同见解。
    东京高等裁判所1988年3月11日曾有判决论及:“依《日本医师法》第1条之规定,医师由于其职司医疗及保健指导,对于公共卫生之促进寄予作用,从而达到确保国民健康生活之目的。因此,当其在诊察、指令之时,自应被要求参照其业务性质,履行基于防止危险上,以实验为必要之最完善之注意义务。而注意义务之基准即为诊疗时所谓临-床医学实践上之‘医疗水准’,亦即,医师应本着该水准,履行其最完善之义务。因此,医师在从事治疗时,怠于履行依该水准所应尽之注意义务,从而致他人身体或健康于损害者,即应被认定为有过失,自应依民法第709条之规定,对于被害人所受之损害负赔偿责任。”
    3、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医学水准,也称学问水准,就是“在将来应予一般化之目标下,现在不断出现的基本研究水准。相比之下,医疗水准可谓”实践水准“,是”现在业已一般化、普遍化,在医疗上现在加以实施的目标。“由医学水准到医疗水准的过程,须经由三个阶段。第一为经验阶段。即针对某一特定疾病之治疗方法,医师将其实际治疗的情况、进程,具体地予以把握、思索,并加以验证,最后将其心得及结论在学术杂志上予以发表,以寻求共鸣。该阶段只是关心该问题的医师或医学研究人员个人的治疗经验,并未经其他医学工作者的质疑、追试,未受有他人的客观评价,自然不能作为判断临-床医生过失的标准。
    第二阶段为客观化阶段。个人的治疗经验,经由其不断的在学术杂志上发表,并且经验不断累积,从而引起其他学者、医生的验证、追试,以致使该特定之治疗行为具有客观化、科学化的结论。但在此阶段,该特定治疗行为也只有现实遭遇同一案例的医生、医学者始能有所触及,尚未能成为一般临-床医师所用之诊断方法,当然也不能成为判断临-床医生过失的标准。最后一个阶段乃是普及化阶段。前述的特定诊疗行为经由前两个阶段后,经过普及推行,该特定医疗方法已被客观肯定,且被普遍化的接受,并达到期待可被一般执业医生所知悉和运用的程度,从而使之成为该医疗状况的医疗水准。这时,也就成为论断临-床过失责任的基准。
    医疗过错的判断原则
    (一)“医学判断”法则
    所谓“医学判断”法则,是指只要医疗专业者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作决定,不能仅因事后判认其所作的决定错误而对其课以责任。医方在对患者施行诊疗时,若其已尽到符合其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术标准,对于因其“诚实的错误”判断所致损害,无须负责。美国有判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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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0:5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