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销售使用过的设备的收入 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销售自用固定资产,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销售收入。 一般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所得属于营业外收入,应交税费包括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增值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分别依照城建税税率和3%费率计算缴纳。(城建税税率:在城市的7%,在县城、建制镇的5%,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