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债务问题应对措施 |
释义 | 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股东只有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不完全履行时才需在其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可以申请破产 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其股东责任如何? 某二人注册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后某人起诉该公司,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那么,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否由股东在其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以防止开办人借助开办公司敛财逃债?即若股东出资9万元,则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该股东须在最高金额为9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请问以上观点是否正确?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之一。根据该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包括两层意思: 一、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当公司的债务超过其全部资产时,有限责任公司对超过其全部资产的那部分债务不予清偿,即不承担责任。 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对公司负责,是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限责任公司最大的不同之处。公司法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专门对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实缴出资额即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作出了规定;还规定了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如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上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当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只有有证据证明股东未履行其出资义务,或者履行出资义务不完全时,股东才应在其未履行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股东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其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履行不完全的情况下,才需在未履行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以上观点是正确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责任是有限的,旨在保护股东的个人财产,但也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以防止滥用有限责任的情况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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