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二年。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异地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周期等要求向使用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结果报登记部门。 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验是对企业安全生产的一个保障,使用起重机的企业一定要重视。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国家质检总局《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第五条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 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 (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时必须进行。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