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内容,办证流程是什么? |
释义 | 一、总则 1、本办法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是不可撤销的跟单国内信用证。本办法所称的银行是指经批准办理国内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境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以下统称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 3、信用证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6、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7、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上述合同的约束。银行对信用证做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债权或抗辩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8、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二、开证与通知 (一)开证 开证前银行与申请人之间必须签定明确各自权责的契约性文件,开证行可向申请人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可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开证手续费及邮电费。 (二)信用证的基本条款 信用证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条款: 1、开证行名称及地址。 2、开证日期:开出信用证无特别约定的,开证日期即为信用证生效日期。 3、信用证编号。 4、不可撤销信用证。 5、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6、受益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为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 7、通知行名称:通知行为受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8、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交单的截止日期,开证行必须在信用证上注明有效期;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议付行或开证行或转让行所在地。 9、交单期:交单期为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单据提交的截止日期,最长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分批装货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当次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开始计算。 10、信用证金额。 11、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收到单据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决定是否付款。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收到单据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决定是否确认到期付款,确认到期付款的在到期日付款。 远期的表示方式包括:单据日后定期付款、见单后定期付款、固定日付款等可确定到期付款日的方式。付款方式,可议付信用证和不可议付信用证。可议付信用证必须注明“可议付”,并指定一家或任何一家议付行。不可议付信用证有效地为开证行所在地。 12、货物贸易项下的运输交货或服务贸易项下的服务提供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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