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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律师代理费
释义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一、预售合同备案有什么用
    (一)只有当所售房屋符合一定的条件,预售合同才能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前,登记部门会对开发商所售房屋的材料进行查阅,看开发商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同一套房屋已出售并且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如开发商再将该房出售给他人,则合同不能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因此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可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就有利于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能够保证房地产交易的安全性。如果预售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话,是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的,即购房者要取得产证才可以,预售合同必须登记备案。购房者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前,可延期支付房款,并要求开发商说明原因。
    二、房屋预售合同与购房合同的区别
    预售合同在商品房预售时采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买受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后,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商品房出售合同适用于商品房现居(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销售。
    因此,如果是现在签的预售合同,交房时不再签出售合同,可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如果预售合同是在1997年5月31日前签订的,仍需按合同本身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时签订出售合同,方能办理证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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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9: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