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地材料出现质量问题谁承担 |
释义 | 建筑施工材料存在质量问题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施工单位可以确定具体的责任人员的,可以向其进行追偿。 一、施工单位责任有哪些 施工单位责任如下: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组织施工; 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验和记录,隐蔽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施工单位和施工质量监督机构; 3、施工人员应在施工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相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施工单位指承担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具有独立组织机构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 二、施工单位有什么工程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在施工中,施工单位不得偷工减料,不使用不符合设计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的产品,不使用未经检验和试验或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二)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三)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三、工程质量处理有哪些方式 1、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尚处于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2、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已出现,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进行补救处理,当其采取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向监理单位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 3、某工序分项工程完工后,如出现不合格项,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对其补救方案进行确认,跟踪其处理过程,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 4、在交工使用后保修期内,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保修(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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