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送达回执几日内送达 |
释义 |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的立案组织对符合要求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组织;对不符合要求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执行组织在接受移送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路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路人履行奏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金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案件,通常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执行结束。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批准逮捕的决定交公安机关立即执行,并要求公安机关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要求其将回执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三日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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