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职能是: (1)收入再分配。政府通过各种政策工具,参与一定时期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实现收入在全社会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以及各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合理分割; (2)经济稳定和发展。通过干预、调节国民经济运行,达到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等目标; (3)资源配置。通过政府经济活动,引导人力、物力、财力等社会资源流动,形成一定的产业结构、区域经济结构等经济结构。 法律客观: 《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二条 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实现城乡市场紧密结合,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互衔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