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职人员弄虚作假,分以下情形处理: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等利益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其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