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危房的处理方法如下:
 1、鉴定危房,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2、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3、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4、改建危房需要农户向村民委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委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是否符合救助标准,并予以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由镇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材料,由镇危改办组织人员上门核查,确认后上报县危改办审批,县危改办对符合条件的危改户,根据其危房状况及改造方式,核定补助标准。
 法律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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