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采用登记的办法离婚的,双方应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区)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但对婚姻关系不在大陆依法缔结的,大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法律客观: (一)当前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运作流程按照我国《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海峡两岸《旅游协议》的约定,赴台旅游须以组团方式实施,采取“团进团出”形式,团体活动,整团往返。因此,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首先应选择旅行社报台参团。根据海旅会与台旅会签署的《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安排意见》,目前大陆暂开放福建、广东、上海、北京等13个省(直辖市)作为首批开放赴台旅游的地区,同时海旅会同国家旅游局等部门指定了上述13个地区的33家经营赴台旅游的旅行社作为大陆组团社,其中包括福建省的三家旅行社。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首先应向大陆指定的组团社咨询报名并与组团社签订旅游合同,填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和《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申请书》,缴交团费,凭组团社出具的收费票据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三个月一次赴台旅游签注后,再由组团社通过台湾地接社办理《入台证》后方可成行。具体运作流程:1.旅游者向组团社报名并签订旅游合同(1)组团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下称《计划书》),经旅游者、组团社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的主要内容如下:A、线路行程时间B、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C、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D、景点/景区及游览活动等旅游线路内容E、用餐的次数及其标准F、购物安排G、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H、自费项目(2)旅游者在明晰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的情况下,与组团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缴纳团费。旅游者通过与组团社签订合同,建立旅游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