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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能推翻录音证据吗
释义
    律师能推翻录音证据,但应当存在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
    录音能作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录音对象必须是本人;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
    3、电话录音应当未做技术处理;
    4、电话录音取得方式应当合法;
    5、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6、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7、电话录音可以公证。
    录音的方式有很多,有的人通过电话录音、有的用手机录音功能、有的人用录音笔或其他录音设备等,通过拷贝等方式提交录音证据后,原始载体内的资料不要删除,以备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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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13: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