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商业贿赂、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均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是一种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对方的意思表示有错误,仍然利用对方的错误表示订立合同的,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如果销售者明知或应当知道商品是假冒伪劣的,仍然销售该商品,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该合同也可能被认为是无效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