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列举了六种情形,是劳动者可以通知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二款列举了用人单位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是劳动者可以不通知用人单位就立即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两款的效果一致:都是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这两款的区别是:第一款要通知用人单位,第二款不用通知用人单位——为何不用通知?因为在用人单位已经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和强迫劳动者劳动等情形下(例如不慎进了黑煤矿),临逃走时还要通知用人单位自己要离职,这无异于自取灭亡。
- 劳动者根据本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 实践中,有三种情况会容易被法院认为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一)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条件太差;(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调岗降薪;(三)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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