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用途一:购房 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 提取公积金 ;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2、用途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在 农村集体土地 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修建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修建房费用。 3、用途三:租房 用公积金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用公积金支付市场租房房租. 4、用途四:父母给儿女购房 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使用商业银行 个人住房贷款 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使用 个人住房公积金 (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5、用途五:销户可提取全部余额 离、退休的;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 终止劳动关系 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 的;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所在市、非所在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住房公积金 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的;到所在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销户提取全部 公积金余额 。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