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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释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守和执行法律,一切行政活动都要以法律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享有法外的特权,超越其权限的行为无效,违反法律导致相应的后果,一切行政违法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法可依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前提,违法必究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关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同普通公民一样,实施违法行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要求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自己设立行政权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该项原则包含如下含义:
    1、法律优先于行政,行政必须服从法律,在效力上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规章及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行政决定。根据我国《宪法》有关条文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层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即“不抵触”原则。可见,在我国其他形式的法规、规章在效力上都是低于法律的。
    2、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优先适用法律,否则将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
    3、行政活动应直接根据法律而作出或者间接根据法律(依据法规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的规定)而作出。
    4、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即某些事项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即法律的专属范围),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予以规定。法律保留的事项范围一般是在对公民的基本人仅的限制方面(如《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专属于法律)。法律保留原则的含义除了指国家立法机关有制定限制人权的法律的权限外,还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或决定来限制人权(如《行政处罚法》第10和、第12条的规定)。
    5、禁止越权原则。权力只有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才是合法有效的,为确保行政权的行使符合法律授权的范围,必须要以禁止主原则来规范行政权的行使(或者行政活动)。禁止越权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超越了其法定权限范围的行为在法律上都是违法或无效的。行政机关不得越权,如果越权则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因为,法律效力必须法律授予,如不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它就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因此,法院及其他有权国家机关可以撤销越权行为或者宣布越权行为无效。按越权的一般理解,越权既包括实体上的越权(超过法定权力范围),也包括程序上的越权(即违反法定的必须遵守的程序)。笔者以为下列几种情况可归入越权:
    1、是无权限。即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个人根本无行政权或者无管辖权却行使了一定的行政权力。通俗地说,即“无权行使了有权”。
    2、是超越了权力的行使界限。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行政权力范围,但其行使超过了该范围,我们将该类越权行为称之为“横向越权”。如地域越权、工商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职权等。
    3、是“纵向越权”。除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外,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也存在职权权限的划分,根据组织法的规定上下级行政机关也不得相互越权。纵向越权即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了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4、是“内部越权”。即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行使外部行政机关的职权,这种行为也应属于越权行为因而无效。另外,在实践中还存在内部机构之间相互越权的情况。对这种情况从法治的严格要求来说也是不允许的,应属于一种违法行为,但从行政机关整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角度来看,则不宜认为该种情况当然无效。
    行政行为其实就是在利用国家公权行使相关的权利,民众对于国家行政单位看成了管理者的地位,可是行政单位和民众之间本身就是平等的,甚至于行政单位本身就应该为基层民众服务。如果行政行为不合法,民众和其他的相关机构根本就无需听从,甚至可以追究该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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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0: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