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补充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股权质押是上市公司经常使用的融资手段,尤其是在资本环节恶劣、企业应收状况不佳之时,大股东偏向于选择这种方式融资。如果到期还不上,这部分股份就卖给银行或是信托了。等于大股东变相间接减持变现。如果上市公司大股东所质押股票的价格下跌较大,那么,质押方会被要求追加担保。如果质押的大股东没有其他质押物补充时,那么就会面临着控制权旁落境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六条 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