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确定楼上的地方属于公共区域的或者物业公司使用的,必须给予维修处理。如果是住户的,属于相邻关系,物业可以协调,受损失方要告知楼上实际情况。但是物业不是执法部门,不能强制停水停电,也不是专业鉴定机构,只能配合双方查找原因,促使双方积极解决。对于咱们楼下的,不能一味的把问题推给物业公司,要找好同盟,共同应对楼上,并督促积极维修处理。毕竟物业公司不是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楼上处于邻里邻居的,也最好是先从自身查找原因,水往低处走的,给楼下漏水了,楼上的问题占大部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