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学判定死亡标准如下: 1、人的死亡一般以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及脑死亡为识别标志; 2、全脑功能不可逆性的永久性停止,称为脑死亡。包括: (1)大脑功能的停止:除运动、感觉之外,思考、感情等精神活动功能,即意识也都永久性丧失。脑电波消失。如果脑干功能尚存,有自发呼吸,则不能称为脑死亡,只能说是处于植物状态; (2)脑干功能停止:脑干有网状结构、脑神经核、延髓血管运动中枢、呼吸中枢等重要结构。因此,脑干功能丧失意味着上述结构功能停止。 网状结构功能丧失导致昏迷,脑神经功能丧失则引起对光反射、角膜反射、眼球反射、前庭反射、咽反射、咳嗽反射的消失;延髓功能停止,则自发呼吸停止,血压急剧下降,直至脑死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