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物权的基本原则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 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 物权法定原则 旨在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也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尚不存在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确定也谈不上物权。而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即使物尚未确定、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有效性。 物权公示原则 :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二、抵押权物权变动的规则 1、动产抵押权的起源 动产抵押权发端于古罗马时期,初衷是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能够继续 2、区分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的必要性 首先,不动产抵押是抵押权的应有之义,而动产抵押是随经济发展的需求应运而生,其制度根源不同。传统的物保制度就是由不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两种主要方式组成。通过处分动产或者是设定新型物权来利用动产,对动产的交换价值会产生影响,可能会危及抵押权人的权益。 3、不动产抵押物的转让模式 (1)双重主义变动模式 (2)自由转让模式 三、物权法上的物有哪些 因物权,是对物的权利。这里所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是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主要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知识产权主要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债权主要是根据合同产生的权利。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物权是对有形财产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 不动产、动产、权利,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动产,如:车,电脑等,权利,如:采矿权、探矿权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