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急预案修订年限 |
释义 | 应急预案修订年限为3年。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应急预案修订的条件有哪些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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