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士官退伍安置新政策 |
释义 |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年于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医疗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 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自主择业工资待遇: 满16年不满18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60%满18年不满2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70%) 满20年不满23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80%。 满23年不满26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0%; 满26年不满3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5%; 满20年不满25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80%; 满25年不满30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90%; 同时,自主择业的军官和士兵,还将发放住房供给金和参加医疗保险。 奖励及其它: 1.在高原、海岛等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15年的,在原有的基础上加5%,满20年的加8% 满25年的加10%,累加之后超过100%的,按100%计发。参加过战役或直接参与过重大抢险救灾工作的军官,在原有的基础上加2%,累加之后超过100%的,按100%计发。 3.在参战或参与抢险救灾期间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3%,5%,8%,10%。在平时工作中因工作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而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2%,4%,6%,8%。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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