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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士官退伍安置新政策
释义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年于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医疗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
    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自主择业工资待遇:
    满16年不满18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60%满18年不满2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70%)
    满20年不满23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80%。
    满23年不满26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0%;
    满26年不满3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5%;
    满20年不满25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80%;
    满25年不满30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90%;
    同时,自主择业的军官和士兵,还将发放住房供给金和参加医疗保险。
    奖励及其它:
    1.在高原、海岛等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15年的,在原有的基础上加5%,满20年的加8%
    满25年的加10%,累加之后超过100%的,按100%计发。参加过战役或直接参与过重大抢险救灾工作的军官,在原有的基础上加2%,累加之后超过100%的,按100%计发。
    3.在参战或参与抢险救灾期间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3%,5%,8%,10%。在平时工作中因工作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而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2%,4%,6%,8%。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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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