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在营业性歌舞娱乐服务场所内以陪唱、陪舞、陪酒等形式从事陪侍活动的,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一律按“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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