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 (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2、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采取书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投诉人签字或者捺印。 3、投诉人应当如实投诉,对其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4、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 (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采取书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投诉人签字或者捺印。 投诉人应当如实投诉,对其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