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酒驾撞死人判这么轻 |
释义 | 交通肇事罪是一个过失犯罪,他并不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他想故意造成事故,而是属于驾驶过程中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的过失疏忽,导致人员死亡。 这种情况下,如果积极报警救治伤者配合警察执法以及积极对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可以判处缓刑。 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结果犯,故意杀人是故意犯行为犯。二者存在本质的区别。 具体怎么分辨,实务中一定有技术手段判别的。个人觉得就是从是否有故意的主观态度出发,看行为人有没有紧急制动,事前有无遵守交通规则,是否有合理的原因造成交通事故,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如有,审问之)。如果没有足够证据不能以故意杀人罪定罪,而明显不是交通肇事,可以考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无过错的情况撞死了,比如你正常行驶,对方突然冲向你,撞死了人,你只需要承担百分之十的损失。只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刑事责任,不用坐牢。其他的有轻微过错但是没有故意的。比如不遵守通规则,撞死人,百分百承担赔钱的责任,只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违反刑法,也没有刑事责任,不用坐牢。有刑法规定的过错情节,撞死人的。比如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等情况,这时候你违反的就是刑法,就需要坐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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