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合同中,著作权法在原第35条中规定,表演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这次修改著作权法,第36条规定为:“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者组织演出的,可以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表演的,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即表演者进行营利性演出,无论是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还是已发表的作品,均需与作品著作权人订立作品使用合同。表演者表演是由演出组织者安排的,演出组织者应与作品著作权人订立作品使用合同。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后,演出组织再与表演者订立表演合同。在实践中,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表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多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现的。 法律客观: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三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