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业主具有对物业的“取消权”,在过去,假如遇到一些“不良”物业,业主们可能会没有什么方法,只能“自认倒运”。但现往常,业主们有了“当家作主”的权益。2、业主具有对物业费的“理解权”,关于“乱收费”问题,是很多物业的通病。之所以会发作这种现象,是由于业主们对物业所收取的费用“不理解”,招致其每次缴费都是“稀里懵懂”。3、业主具有对物业盈利的“一切权”,物业所盈利的一局部钱,也是业主们的共同财富。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