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在医疗过程中记录病人病史、体检、检验、诊断、治疗及护理等情况,并按规定编制病历,准确记录病人的诊断、治疗及护理等情况。如果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慢性肾病等疾病,医院应当记录在病历上,作为继往病史进行诊断和治疗。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录病历,真实记录病人病情、诊断、治疗及护理等情况。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疏忽造成患者损害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在医疗过程中记录病人病史、体检、检验、诊断、治疗及护理等情况,并按规定编制病历,准确记录病人的诊断、治疗及护理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