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审查调查的措施包括:
 1、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2、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3、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4、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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