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的处罚 |
释义 | 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的处罚情况有以下: 1、空头支票的签发不仅影响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而且影响结算资金汇路畅通; 2、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3、出票人逾期不缴纳的,人民银行将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停止其签发支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如果收到空头支票,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解决: 1、可以要求出票人赔偿,公司作为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举报,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因此,公司作为受害者,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举报,让其受到行政处罚; 3、可以报警处理。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可能涉嫌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因此,公司可以报警处理。 综上所述,对于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将被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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