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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选择的效力是什么
释义
    依选择权人的选择,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但不一定成为特定之债。如果所选定的给付物,系以种类指示,其履行仍然要依种类之债的有关规定,仍需加以特定。选择的效力不仅向将来发生,并溯及于债的关系发生之时。即债权人有选择权的,如因债务人应负责之事由导致给付不能时,债权人仍有权选择已经不能的给付请求赔偿因给付不能而受到的损失;债务人有选择权时,如因债权人应负责的事由导致给付不能时,债务人仍有权选择已经不能的给付,从而免除其债务。
    一、行使撤销权的效力是怎样的
    1、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将债权让与他人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移转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移转。
    2、对相对人(或受益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因其行为而已经占有财产的相对人或已受益的受益人,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行使撤销权人或债务人都有权要求相对人或受益人返还财产给债务人,如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同时,在有偿处分行为中,相对人或受益人有权请求债务人返还其对价给付。
    3、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务人行为一旦被撤销,对全体债权人均发生效力,由相对人或受益人返还的财产或利益,应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全体债权人(不含已设定特别担保之债权人)应对此平等受偿,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返还财产或利益无优先受偿权。但是,对其在诉讼上所支出之必要费用,应认为就追回之财产,债权人有优先取偿之权利。
    4、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履行不能的情形
    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履行不能的情形
    履行不能的原因很多,有时是因为标的物已灭失;有时标的物虽然存在,但因为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交付,如标的物被依法规定为限制流通物;有时是因为债务人自身的原因不能提供原定的劳务,如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等。
    履行是否可能,应依一般社会观念判断,而不能仅凭债务人的观念加以断定。凡依社会观念认为债务事实上已无法强制执行,即属于履行不能;即使尚有履行的可能,但如果履行将付出不适当的代价或冒有生命危险,或因此违反更重大的义务,则依诚实信用原则,也应认定为履行不能。但履行不能不包括下列情形:履行困难;债务人缺乏资力;选择之债中尚有可选择的给付;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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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