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诉的特征是什么 |
释义 | (一)反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我国的立法现状 反诉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变化和逐渐完善的过程。 与其他一些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反诉制度的立法比较薄弱,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反诉的内容总共只有三个条文。这三条规定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中反诉制度的全部内容,但它却只涉及“反诉是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反诉与本诉可以合并审理”、“案件审理中反诉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等三个方面。由此可见,我国反诉制度的立法,不但条文过于简略,而且所规定的内容也不到位。不但未对反诉的概念作出界定,而且有关提起反诉的条件和审理反诉案件的程序亦未涉及。这既给理论研究带来了困难,又给审判实践造成了混乱。 (二)反诉的概念 1.关于反诉概念的界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反诉的概念界定众说纷纭,至少有十多种看法,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人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旨在抵消或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反请求,谓之反诉。”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以原告为其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旨在抵消、吞并或排斥本诉诉讼请求的审判请求。” 2.关于反诉的特征 反诉作为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第一,当事人的特定性;第二,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和关联性;第三,诉讼目的的对抗性;第四,诉讼时间的限制性。 3.关于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反诉与反驳均是被告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是被告用以对抗原告、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一种方法。通常认为,反驳是指当事人一方提出事实和理由来反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并使其败诉的一种诉讼手段。反驳分为程序上的反驳和实体上的反驳。 反诉与反驳的主要区别是:其一,享有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同;其二,目的不同;其三,内容不同;其四,作用不同。 (三)反诉的性质 反诉作为被告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其法律性质如何?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此研究甚少,且国内外学者在看法上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一是独立的诉讼说。即认为反诉是一种独立之诉,具有诉的完整要素。二是攻击方法说。日本有学者主张,反诉不是被告的防御方法,而是攻击方法。三是辩护方法说。前苏联诉讼法学者克列曼、施维莱尔等人认为,反诉是一种辩护方法。四是特殊形式的答辩说。 (四)反诉制度的意义 一般认为,法律设立反诉制度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可以利用一个诉讼程序得到的诉讼资料同时解决两个诉讼,从而达到简化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的目的;二是可以使被告有效地对抗原告,有利于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三是可以防止法院在相关联的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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