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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单位与发包单位是一个单位吗
释义
    母子公司关系下的工程承包责任:尽管母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责任主体,但实际中母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子公司,后者又转包给建设单位。尽管没有直接承包关系,但如果建设单位出现问题,母公司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不是。
    1、在法律上来说是不一样的,建设单位是工程建筑承包合同的相对立的主体:发包人是独立的,建设单位是承包人。都应该是独立的责任主体。
    2、但是在实际中,二者往往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即后者是前者的一个子公司,后者不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发包人有可能将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承包人,而该承包人又将工程包给建设单位。也就是转包的行为。这在我国的基建中是常见的现象。
    3、这样的话,第一发包人和第二发包人之间是承包合同关系,第二发包人和建设单位之间是承包合同关系,尽管第一发包人和建设单位之间没有直接的承包关系,但是,如果建设单位出了事情,第一发包人还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拓展延伸
    建设单位与发包单位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建设单位与发包单位的法律关系的确定主要依据于合同关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与发包单位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彼此之间通过合同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作为委托方,负责提供项目需求、支付费用等;而发包单位作为承包方,负责完成工程建设、提供相应的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合同的履行将决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建设工程法、招标投标法等,以确保双方的合作合法合规。因此,建设单位与发包单位的法律关系的确定是通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来实现的。
    结语
    建设单位与发包单位的法律关系的确定主要依据于合同关系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管在实际中可能存在母子公司的关系以及转包行为,但根据承包合同关系和法律责任的原则,如果建设单位出现问题,发包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的履行和法律规定的遵守是确保双方合法合规合作的重要保障。因此,建设单位与发包单位的法律关系的确定需要结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三节 承 包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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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5:3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