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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果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未超过多少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释义
    30天。
    保单条款中,对“每次住院”的定义有这样的解释说明,“如果因同一原因再次入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30日,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住院报销流程是:
    1、入院或出院时都必须持医疗保险IC卡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窗口办理出入院登记手续;
    2、参保人员住院后统筹基金的起付线分为三档。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转诊的,须经定点医疗机构三级以上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诊断后提出转诊意见,由所在单位填报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区社保机构批准后办理转诊手续。转院限于省特约医院,其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其报销标准要先自负10%,再按本地规定计算可报销金额;
    4、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各定点医疗机构会按照相关政策计算报销金额和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其报销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本人结算。
    住院报销需要什么材料
    1、原始收费收据(原件1份);
    2、费用明细清单(原件1份);
    3、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住院病历(需到医院病案室复印: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份);
    5、疾病诊断证明书(急诊住院续出具医院急诊证明)(原件1份);
    6、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9、《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原件1份)。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平安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2.2 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根据与您的约定,承担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一)疾病住院医疗津贴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8.1)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等待期,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该项保险金的责任。
    符合以下情形的无等待期:
    您在保险期间届满前重新申请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产品,经我们同意并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8.2)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对每份疾病住院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按被保险人每次实际住院日数扣除约定的每次疾病住院免赔日数后的日数乘以 10 元给付疾病住院医疗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 30 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给付该项保险金的责任。疾病住院医疗津贴的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 180 日,累计给付疾病住院医疗津贴的日数达到 180 日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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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1: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