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档案大众的保管方式 一般在县(市)团级及以上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保管,这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或事业单位的在册人员等;对于广大的农村人口一般在乡镇户籍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第二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 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 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 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不得侵犯他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