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代理中止的情形 |
释义 | 1、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发生以下情形的时候,委托代理合同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2、但是在以下情形当中,委托代理终止存在例外: (1)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5)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一、用假公章签订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用假公章签订合同的行为效力可以参照职务代理、无权代理以及表见代理三种情况来分别处理,其中职务代理和表见代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职务代理】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如以上法律规定所述,可以参照职务代理、无权代理以及表见代理三种情况来分别处理。 二、个人欠款找催收公司可以吗 1、个人是可以合法委托催收公司追讨债务的,委托他人追讨债务的,可以出具委托书,但讨债者不能暴力讨债。 2、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4、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5、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7、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适用范围】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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