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杭州市货车通行证办理 |
释义 | 载货汽车通行证的办理: 1、申领对象:因保障国计民生需要,确需上道路行驶的载货汽车。 2、申领办法:载货汽车通行证按区域分类申领。申领时,应备齐《载货汽车通行证申请表》,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原通行证复印件。 3、主城区(上城、下城、西湖、江干、拱墅、滨江区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行线路涉及主城区的,由市属行业系统统一受理申请(咨询电话:交通部门0571-12328、交警部门0571-87282283)。 无行业系统的,到市民之家通行证审批窗口申请(咨询电话:0571-87008229)。其中,目的地或始发地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且通行路线不涉及主城区其他区域的载货汽车,请到开发区和茂大厦一楼B456交警窗口申请(地点:幸福南路1116号,咨询电话:0571-89898508)。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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