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卖房时原购房合同丢失该怎么办 |
释义 | 不必担心丢失购买合同。 如果购买的是现有房屋。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购房合同必须经过房屋转让登记程序才能有效建立。未经注册,购房合同将不会生效,法律也不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如果转移登记程序已经完成,则由法律造成的意外损失造成的隐患将被合法消除,仅损失的材料需要更换。 如果购买的是计划外的财产。 如果您尚未进行房地产注册,则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查询。 根据《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管理企业应当与购买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进行商品房预售。卖方应自签署之日起30日内,向上述两个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如果已经注册了产权,则无需担心由于合同和收据丢失而造成的潜在危险。 一、如何确定商品房预售的效力 判断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就要看该合同是不是符合下面几个条件: 1、预售方主体资格要符合要求 商品房的预售可以由开发商自行销售或者开发商委托中介机构销售。自行销售开发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由于合同双方对于预售商品房的真实情况的信息的知情不对称,承购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预售方应按照预售合同所规定的有关内容向承购方真实、完整地披露有关承购方所要购买的商品房的真实情况。 由于是预售,承购方不可能真实地感受到商品房的客观存在,也不可能对商品房作任何的评价,所以这就更要要求预售方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以保护承购人的合法权益。也只有如此,承购人才能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尤其是开发企业都不得采取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等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否则此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不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3、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与形式的合法性 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不动产买卖合同,涉及金额较大,履行期限较长,且内容比较复杂。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也规定:“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网签和备案区别 1、网签和备案有着本质的区别,网签只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规范销售房屋,防止开发企业捂盘以及一房多卖而建立的一个网络化管理系统。 2、而备案是根据我国建设部所颁发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该办法第十条同时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4、两者的共同作用是,防止一房多卖,但我们要注意的是网签是没有备案的法律效力的,只能实现备案的管理效果。办理好网签后如要实现备案的法律效力还必须要到当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城市商品房出售管理办法》的规则,商品房预售,开发运营企业应当与购房人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到上述两部分处理挂号备案手续。假如已处理产权挂号,自然也就不必担心因丢掉合同和收据所造成的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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