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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长盛基金修改封闭式基金收益分配条款公告
释义
    额持有人,经与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84690,以下简称“基金同益”)
    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84699,
    以下简称“基金同盛”)及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84702,以下简称
    “基金同智”)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
    码500039,以下简称“基金同德”)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协商一致,并已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我公司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述四只封闭式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上述四只
    封闭式基金基金合同中的收益分配条款做如下修改。
    修改基金同益、基金同盛、基金同智、基金同德四只封闭式基金基金合同中
    的“收益分配原则”。
    原文如下: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四个月内实施;
    3、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3、基金当期收益在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年
    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可分配收益的90%;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述修改,不涉及各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对上述基金合同的修改自2006年12月12日起
    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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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3:4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