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检查计划制定2.样本采集3.样本收存4.样本传送 法律依据: 《兴奋剂检查取样细则》 第五条 兴奋剂检查通知单上应注明以下内容:检查的时间与地点、受检运动员的身份卡或比赛号码、受检运动员在报到时可有一名陪同人员(队的官员、教练或队医)在场、指出如运动员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检查地点报到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六条 受检运动员应在兴奋剂检查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其身份证明到指定检查地点报到。体育竞赛时,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可陪同运动员去通知单上指定的兴奋剂检查地点。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可在预定会面时间结束后多等两个小时,此后即可宣布该运动员未能到场接受检查。 第七条 受检查运动员在到达检查地点以前不准排尿,他(她)必须来到检查地点后才能排尿。 第八条 如受检运动员拒绝在检查通知单上签名确认,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到,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应将此情况记录在兴奋剂检查通知单(或记录单)上,并立即报告兴奋剂检查委员会或兴奋剂检查组(站)的负责官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