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 1、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 2、公司内设机构由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组成,分别履行公司战略决策职能、纪律监督职能和经营管理职能,在遵照职权相互制衡前提下,客观、公正、专业的开展公司治理,对股东(大)会负责,以维护和争取公司实现最佳的经营业绩。 3、董事会是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的办事机构。 《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的组成及地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