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相邻关系与侵权的区别 侵权责任 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的行为。侵权行为具有下列特征:一是行为的违法性,二是侵害对象一般为绝对权。 相邻关系 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者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并非一种独立的物权形态,它本质上是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适当延伸或限制。 二、处理相邻关系纠纷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原告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即要看其提供的证据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又要看其诉求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行政角度看: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的房屋系违章建筑。 2.正确理解相邻权保护的立法精神:《民法典》规定的相邻关系,是以调整毗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利益为主,以谋求实现不动产经济利用的最大化为其制度目的。从原告的诉求内容看,主观上将相邻侵权理解为权利人对“不动产本身”的所有权方面。 3.请求权基础问题: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是否违建”以及“是否拆除”的判断和确认交由行政机关裁定,并未列入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原告的请求权缺乏基础。 三、 相邻权纠纷是否属于特殊侵权 不属于的,特殊侵权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才会造成的。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相邻关系与侵权的区别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相邻关系和侵权并没有完整的区分界限,相邻权受到侵犯也属于侵权的一部分。只要我们能够清楚的法律上的内容,就能够有效的避免违法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