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商标近似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1)相关公众包括两类:一类是与商标所示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即最终消费者;二是与商标所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紧密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2)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是指普通消费者。 (3)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密切关系的经营者,不论他们在相关行业经营的年岁多少,至少与普通消费者相比,其对同行业的产品或服务上的商标要更内行,经验更丰富。 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并且还要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