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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样写分公司合作协议
释义
    法律分析:1、名称;
    2、分公司的管理人;
    3、分公司的经营地点;
    4、分公司的规章制度及人员派遣等。
    一、有什么情况下成立分公司
    根据《公司法》相关的规定,公司是可以设立分公司的。在设立分公司时,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所设立的分公司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
    2、分公司的营业场所必须是公司住所之外的地方;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可以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设立分公司时必须报经有关登记机关的审批。
    二、成立分公司需提交哪些材料
    成立分公司需提交下列材料:
    1、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登记申请书》;总公司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分公司的负责人任职证明;
    4、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总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盖公章;总公司的税务登记证证正本复印件盖公章;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实际经营场所的租房协议及产权证复印;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一、分公司设立的条件如下: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成立分公司的程序如下:
    1、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总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
    3、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核;
    4、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总之,成立分公司需要提供《分公司登记申请书》、章程复印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去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三、分公司设立需要什么手续?
    分公司申请条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公司分公司办理流程: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在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3、申请人向工商机关提交设立分公司所需的申请材料。4、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机关当场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在受理后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5、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在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办理所需资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3、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0、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二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三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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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1: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