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商务局有实权。根据法律规定,商务局有以下职能: 1、贯彻落实有关投资促进、国际国内经济合作、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内外贸易和口岸建设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 2、负责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与服务工作; 3、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 法律客观: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开展与行政处罚相关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活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上下级商务主管部门均有权管辖的事项,以下级商务主管部门管辖为主。 商务部依法管辖由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