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租赁合同 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租赁标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 2、租赁期限、维修和保养责任、租金的支付方式和限期。 3、 违约责任 、 合同纠纷 解决方式。 4、其他约定事项。 《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